索 引 号 | 640421016/2023-00356 | 发文时间 | 2023-09-30 |
发布机构 | 原州区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宣布失效 |
标 题: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
为有效防止和杜绝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森林草原野外防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原州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高火险区实行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限
自本戒严令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结束。
二、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管制区域
全区所有林区、草原、林地(包括云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集体造林区、个体荒山造林区、退耕还林区)和林区、草原边缘地带300米以内范围。
三、在本戒严令规定的戒严时间及戒严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野外吸烟、野炊、烧烤、玩火、取暖、燃放孔明灯等日常用火;
(二)禁止焚烧秸秆、垃圾、残膜、地坎地埂杂草等农事用火;
(三)禁止上坟点香、烧纸烧香、烟烛、燃放鞭炮等祭祀用火;
(四)禁止在林区草原内狩猎、电网猎捕野生动物等一切野外用火;
(五)禁止施工企业在林区草原内炸石、爆破等生产性用火;
(六)禁止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防火戒严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确需进入的,需持个人身份证或者有效证件到辖区乡镇(街道)、自然保护区、林场、草原防火部门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需进入国有重点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必须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防火通行证;因生产、建设、勘查等需要进入的,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报区应急管理指挥部批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防火通行证、签订防火责任书;报区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五、各乡镇(街道)、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草原、景区经营管理和林木经营单位等防火责任单位要在重要路段、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严格检查,严防携带火种进入林区草原。
六、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大喇叭”、音响视频、微信微博等媒体和手段,广泛宣传森林草原防火措施、要求和责任。积极协助做好未成年人和痴、呆、傻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监护责任,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草原用火玩火。
七、林区和自然保护区群众、景区游人、护林人员以及在林区、草原从事生产性作业的人员,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区自然资源局、自然保护区。所属区域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所在地乡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自然保护区应及时将火情报告区应急管理指挥部,并按照“打早、打小、打了”和“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原则,就地就近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力量进行扑救。严禁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人员参加扑(灭)火。
八、在本戒严令规定的戒严期和戒严区内,林区(自然保护区)住户、个体私营企业、重点工程施工企业及其他所有林区单位均应依法接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如有违反用火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凡进入戒严区域的人员或单位必须遵守本戒严令的各项规定。违反本戒严令第三条、第四条的,由区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和2021年3月24日固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森林草原野外防火的决定》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戒严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州区森林草原防火电话:0954-2856119
云雾山自然保护区防火电话:0954-2031173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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