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州区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事指南
为规范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保障企业、个体户等市场主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益,充分发挥营商环境监督作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结合原州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投诉举报事项受理范围
涉及企业、个体户等市场主体反映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含电、执行合同、劳动力市场监、招标投标管等群众和企业)的投诉举报事项。
二、投诉举报事项接收渠道
1、热线电话:0954-2031295 传真:0954-2031295
2、原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3、投诉举报邮箱:yzqfgj2031295@163.com
4、投诉举报信箱:原州区政府街52号政府大楼门前“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信箱”
三、投诉举报事项受理条件
(一)投诉事项
1、有明确的投诉主体和被投诉主体的。
2、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3、属于原州区营商环境牵头部门职责范围内的。
(二)举报事项
属于原州区营商环境牵头部门职责范围的,并且被投诉举报主体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清晰并且附带相关证据材料。
四、投诉举报事项提供材料要求
1、投诉举报书(投诉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主体的名称、投诉事项)。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书面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7、承诺书。
8、投诉举报事项办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反映情况及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且加盖企业(个体户)公章。
五、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情形
1、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2、投诉事项不属于营商环境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
3、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5、投诉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6、已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7、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8、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营商环境相关办理部门在审查问题线索中发现无权处理的,如事权在上级机关、合同性质认定等,也不予受理。
六、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时限
营商环境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案件后,2日内转到对应办理部门,办理部门在收到案件后十五日内办理结束;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营商环境牵头部门投诉举报者协调,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是最多不得超过十日。需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评估、评审、勘验,以及组织投诉人、有关部门调解所用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监督案件办理的,案件中止:
(一)案件处理需要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未审结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
(二)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案件的情形。
案件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案件办理。
七、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真实性承诺
(一)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依据所了解到的真实情况提出投诉举报事项,不得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二)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应当对自己所反映的内容负责。诬告、诽谤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正常进行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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